三个案例提示: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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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2-01

小伙伴们,在确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该如何选择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呢?又有哪些填报误区?下面,小编通过三个小案例,为您解读相关知识点,快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小徐通过贷款方式在本市郊区购买了一套住房,配偶小美在市区上班。由于通勤不便,小美在市区租了一套住房居住。

误区:小徐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小美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纠正:

关键词:纳税人及配偶、自有住房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徐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所以配偶小美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可由小徐和小美约定后选择一方扣除。

案例二:小张经过多年打拼,在7月份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7月份之前一直租房居住。

误区:小张1月~6月租房居住,有租金支出,7月~12月有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所以小张可以在1月~6月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纠正:

关键词:不能同时享受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小张住房租金扣除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中只能选择一项享受。

案例三:小李一直在本市工作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小李选择在隔壁A市租房居住,每天往返本市与A市之间进行工作、生活。本市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A市为1100元/月。

误区:小李在A市租房居住,住房租金扣除的标准应当按照A市的标准,每月扣除1100元。

纠正:

关键词:实际工作地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

小李当前的实际工作地是本市,应当按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每月扣除1500元。

相关问答>>>

问: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问: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问: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问: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问: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问: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