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相关人员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应该怎么办?
  • 点击:266
  • 发表时间:2023-05-23

张女士:以前觉得上“黑名单”是企业的事儿,今天听了税务人员的讲解才知道,一旦上了“黑名单”,不仅企业经营不下去,个人诚信系统还会留下不良记录,连高铁、飞机都坐不了了!

税务局:是的,有时企业会遇到上门推销“发票”的推销员,一时糊涂就可能导致企业违反税收相关法律被列入“黑名单”,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

张女士:看来无论做什么事,遵纪守法都是前提!

张女士口中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实际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那么我们该如何解救“被拉黑”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呢?先别着急,让我们看看税务机关都给我们提供了哪些线索!

线索一:确认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几种情形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看到这,你是否会担心“如何知道我有没有‘被拉黑’呢?”或者“万一我是身份信息被别人盗用‘背锅’怎么办?”请您往下看!

线索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信息会被如何公开?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归集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失信主体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

异议处理:

税务局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异议申辩权,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前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的,可在税务机关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后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5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相关税务局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待信息变更后予以公布;

公布后提出异议申请的,若市场主体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的,则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均停止公布。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会冤枉每一个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张女士:现在知道了,一旦上“黑名单”确实不会是无辜的企业,那么我们能否自救,把自己从黑名单里解救出来呢?

税务局:当然可以了!税务机关给企业一次改正的机会,那就是“提前停止公布”!

线索三:失信主体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提前停止公布,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1. 缴清税款类

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按第一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

2. 破产重整类

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按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3. 突出贡献类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按第三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

但是,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有了税务局的这三个线索,相信大家也知道如何解救出“被拉黑”的企业和相关人员了。

需要注意的是:诚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只有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才能享受到税务机关的各种激励措施,也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