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名单变动 符合条件,分三步完成汇总纳税
  • 点击:270
  • 发表时间:2023-05-25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15号),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

特殊行业经批准可汇总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考虑到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属于重资产行业企业,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其主要成本在于铁路及航站建设、火车及飞机建造等,一般由总公司统一采购、集中结算,导致最主要的进项税额集中在总公司,而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足,总分机构的销售收入与进项税额均不匹配,采用汇总纳税方式,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因此,铁路运输、航空运输行业属于经授权批准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行业。

汇总纳税企业有增有减

根据财税〔2023〕15号文件,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其中,在铁路运输企业方面,增补了北京丰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分支机构,取消九景衢铁路浙江有限公司等8家分支机构,变更皖赣铁路安徽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财税〔2023〕15号文件附件1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例如,京唐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就应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财税〔2023〕15号文件附件1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例如,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适用财税〔2020〕56号文件。

航空运输企业方面,增补了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税〔2023〕15号文件第二条,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附件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例如,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预征率为1%。

汇总纳税申报主要分三个步骤

根据财税〔2013〕74号文件,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可以分为三个步骤:预缴、计算、清算。

举例来说,某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要求的总机构共有M和N两家分支机构,2022年甲公司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下同)销售额500万元,对应业务购进货物及服务的进项税额为35万元。M分支机构发生销售额300万元,进项税额15万元;N分支机构发生销售额200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应税业务适用税率为9%,预征率为1%。

第一步,分支机构预缴。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M分支机构需要在所在地,预缴增值税=300×1%=3(万元);N分支机构需要在所在地,预缴增值税=200×1%=2(万元)。

第二步,总机构汇总计算。根据财税〔2013〕74号第二条,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上述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300+200=1000(万元)。那么,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1000×9%=90(万元);汇总的进项税额=35+15+10=60(万元);汇总的应交增值税=90-60=30(万元)。考虑到M、N分支机构已预缴部分增值税,那么总机构在所在地解缴入库税款=30-3-2=25(万元)。

第三步,年度清算。2023年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总分机构应对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根据财税〔2013〕74号第八条,分支机构预缴超过清算应交增值税的,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预缴小于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基于此,M分支机构清算应交增值税=300÷1000×30=9(万元),大于其预缴的增值税,差额部分6万元,在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N分支机构清算应交增值税=200÷1000×30=6(万元),大于其预缴的增值税,差额部分4万元,在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孙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