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税人员—— 过完大年,有必要列一份“要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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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2-08

核心提示:

■掌握税收政策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准确进行税务处理;

■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等关键涉税事项,协助职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

■关注2022年度纳税信用指标预评情况,统筹安排全年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新春伊始,往往是企业财税人员的“忙季”。加之刚过完春节长假,一些财税人员返岗后,面对手头诸多的涉税工作,难免有些“手忙脚乱”。那么,该如何把握涉税事项的重点、提升工作质效,为新一年的涉税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呢?笔者的建议是:列好“要事清单”,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时间节点把握轻重缓急,统筹整个财税团队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技术资源,稳妥推进节后的各项涉税工作。

●掌握政策变化情况●

岁末年初是税收政策调整变化的“密集期”,财税人员返岗后,应结合所在企业的实际情况,动态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为后续准确进行税务处理打下坚实基础。

目前,有些阶段性税收政策已到期。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等,执行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目前尚无延续执行的新政策。

也就是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相关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2023年是否继续执行,需要企业财税人员密切关注后续有无新政策。在关注的同时,财税人员现阶段应切实按照实际应税行为做好相应的申报及缴税工作。此外,由于新春伊始企业制定并实施年度财务计划的关键期,企业财税人员有必要测算并评估相关政策不再执行后带来的现金流影响,合理制定或调整财务计划,以保障现金流更加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税收政策已经明确被延续。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对此,相关上市公司财税人员一方面应注意总结以往适用该政策过程中的有益经验,注意梳理以往实务中容易出现的税务风险点并尽早进行排查;另一方面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新一年的股权激励方案进一步优化调整,用足用好相关税收优惠。

还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税收政策在进行延续的同时做了局部调整。比如,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原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及时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在延续优惠至2023年12月31日的同时,对一些具体标准作出重要调整。

根据1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月销售额标准,从原来的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调整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的,调整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方面,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从10%调整为5%,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从15%调整为10%。对此,相关财税人员一定要准确掌握政策的具体变化点,妥善做好适用优惠政策的衔接,切勿带着惯性思维盲目按从前的标准适用政策,导致发生税务风险。

2023年部分会计制度的变化,也是企业财税人员需要注意的事项。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须执行有“中国版IFRS17”之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从实践看,会计制度的更新调整,会对相关企业的报表编制、信息披露、会计处理等产生影响,相关企业的财税人员应及时加强学习,掌握会计新规并严格执行。

●做好关键涉税事项●

在充分掌握税收政策及会计制度调整变化情况的同时,企业财税人员有必要根据“新年伊始”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着重把握关键涉税事项,从而让涉税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已经开始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就是关键涉税事项之一。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时,存在一些共性风险点,需要财税人员注意。

实践中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没有盈利就无须进行年度汇算。实际上,根据税收政策规定,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只要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在具体时间上,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人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申报和税款缴纳。

企业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比如,某企业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享受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优惠,却没有按照要求留存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被投资企业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等相关资料,埋下了风险隐患。实际上,虽然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须再履行备案审批手续,但须严格按相关政策要求留存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基于此,笔者提醒企业财税人员,在进行年度汇算时,有必要对企业过去一年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汇总梳理,逐项对照检查是否按规定留存了相关资料;如果资料不全,应及时收集完善,并分门别类地妥善保存。

实践中,还有部分企业未能在汇算期间及时完成扣除凭证的补开或换开等,导致出现风险及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年度汇算实际上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次“查漏补缺”的机会,企业财税人员应充分把握这次机会,详细检查是否存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相关凭证或取得的凭证不合规等情况,及时要求对方补开、换开相关凭证。

此外,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也是一项十分关键的涉税事项。对于不少企业财税人员而言,不仅要做好自己的个人所得税汇算,而且负有协助其他同事顺利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的责任。结合笔者的经验看,企业财税人员一方面应协助公司同事仔细核对所得的申报事项,甄别是否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另一方面,也要关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填报是否准确。比如,2022年国家出台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并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实践中一些纳税人虽符合条件,却由于未及时申报导致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时没有扣除。对于这种情况,企业财税人员应及时提醒同事,可以在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时就2022年全年未享受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进行填报扣除。

●重视纳税信用管理●

随着近年来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纳税信用的“含金量”和价值量越来越高。进入新的一年,各地税务机关将陆续公布纳税人新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对此,企业财税人员新春返岗后,应密切关注纳税信用评价情况,提前掌握提出复核、申请复评、修复纳税信用的条件、途径及方法等,切实加强企业纳税信用管理,以便充分用好纳税信用的“金字招牌”促进业务发展。

具体来说,企业财税人员应及时关注2022年度纳税信用指标预评情况,如果对其中部分指标存在异议,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在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如果对正式发布的评价结果仍有异议,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提出复核还是申请复评,纳税人都应当本着诚信原则,依法如实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切勿弄虚作假。

如果企业最终的纳税信用评级结果较低,应当及时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若符合修复条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纠正和修复。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是企业因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失信行为,导致纳税信用评级不高。这种情况下,企业财税人员要重点关注纠正失信行为的时限。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区分30日内纠正、30日后本年纠正、30日后次年纠正三种情况。通常来说,纠正失信行为越及时,修复加分越高,修复结果越好。基于此,企业财税人员应尽快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

此外,企业财税人员还有必要与其他部门同事密切合作,妥善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这虽然不是一项直接的涉税业务,但与税务处理息息相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等重要税收政策中,都对“企业集团”的涉税处理提出了不同方面的具体要求。不过,自2018年市场监管部门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之后,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改为向社会公示。实务中,税务机关一般会结合企业的公示信息综合确定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身份,作为判断能否适用相关税收政策的依据。基于此,企业财税工作者要重视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填报相关信息,避免因错报、漏报信息影响企业集团身份的确定,进而对适用相关税收政策造成不利影响。

(作者系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邹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