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起,RCEP对菲生效 进口部分货物可适用RCEP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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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5-29

前段时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菲律宾生效情况,自2023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方所适用的协定税率。5号公告生效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15个成员将全部完成RCEP的生效程序,并相互实施关税减让,协定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

同一税则号列货物可能适用不同协定税率

RCEP附件一《关税承诺表》明确,RCEP各成员方可以选择采用统一减让或国别减让方式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统一减让,指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8个成员方都采用这种模式。这意味着,上述成员方企业在进口同一税则号列下的原产货物时,将缴纳相同的关税。

国别减让,指在大部分产品采取统一减让的基础上,小部分产品对不同国家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韩国、日本、泰国、印尼、越南、菲律宾和我国等7个成员方都采用这种模式。这意味着,企业在进口同一税则号列下的原产于不同成员方的货物,可能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

根据《中国对东盟成员国关税承诺表》,2023年是RCEP生效后的第二年,适用第二年的协定税率。举例来说,我国企业进口税则号列为84414000的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模制成型机器,最惠国税率为12%,增值税税率为13%;2023年,根据《中国对东盟成员国关税承诺表》,我国企业进口该货物,适用协定税率为10.8%,此后,我国企业进口该货物的协定税率会逐年下降,并在2041年降低为0。

企业进口相关货物税负逐渐下降

假设中国某企业进口原产自菲律宾的税则号列为84414000的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模制成型机器,完税价格为100万元。RCEP对菲律宾生效之前,该企业适用12%的最惠国税率,则该企业需要缴纳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00×12%=12(万元);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00+12+0)×13%=14.56(万元);进口环节共需要缴纳税款12+14.56=26.56(万元)。

6月2日RCEP对菲律宾生效后,该企业进口原产自菲律宾的税则号列为84414000的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模制成型机器,可以适用10.8%的协定税率。那么,该企业需要缴纳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00×10.8%=10.8(万元);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00+10.8+0)×13%=14.404(万元);进口环节共需要缴纳税款10.8+14.404=25.204(万元)。相比之下,该企业可以节省1.356万元税款。同时,因RCEP对税则号列为84414000的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模制成型机器采取了逐年降税的方式,可以预计,该企业的进口税负将会越来越低,至2041年进口关税将降低为0元。

适用政策同时注意实操细节

5号公告的生效,对开展中菲贸易的企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但同时也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协定税率的选择适用问题。6月2日RCEP对菲律宾生效之后,中国与菲律宾之间同时适用两种协定税率:RCEP协定税率、中国—东盟协定税率。经过多年的降税,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已经非常优惠,在绝大多数商品上已经实现了零关税。以税则号列为84414000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模制成型机器为例,2023年,中国—东盟协定税率为0,而RCEP协定税率为10.8%。因此,企业的产品如果同时符合中国—东盟与RCEP原产地标准,则应选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值得注意的是,RCEP与《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原产地的认定有着不同的标准,进口产品有可能仅符合RCEP原产地标准,那么企业应适用RCEP协定税率。

二是税则号列的转版问题。从2012年11月20日RCEP启动磋商程序,到2023年6月2日RCEP对菲律宾生效,谈判文件所依据的税则号列已经发生了多次变更,导致《中国对东盟成员国关税承诺表》中的一些税则号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中已经无法找到。企业在进口申报中,应当同时留意《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9号),根据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文末二维码)确定申报进口时现行有效的税则号列。

三是原产地管理的具体规定。与其他的贸易协定一样,为了更好实施RCEP,海关总署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对于RCEP原产地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如果忽视这些原产地管理规定,即使进口的货物原产自菲律宾,甚至即使已经获得RCEP原产地证明,很有可能无法享受相应的协定税率。

举例来说,海关总署令第255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签发;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在装运后签发的,应当注明“ISSUED RETROACTIVELY”(补发)字样。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有更正的,更正处应当有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的授权签名和印章。同时,海关总署令第255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原产地证明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所以,除了获得原产地证明之外,中国企业还要协调好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时间,过早或者过晚签发都可能影响企业享受协定税率。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