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契税等优惠 直接或间接支持纳税人防沙治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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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7-03

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外,我国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优惠政策,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鼓励纳税人防沙治沙。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防沙固沙林木等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实操提醒】首先,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必须是直接从事防沙固沙林木种植业的单位和个人。其次,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例如,《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林业产品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具体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及其他林业产品。纳税人销售自产原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销售外购及不属于初级农产品的(如锯材),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实操提醒】农业节水灌溉,是防沙治沙过程中的重要手段。而节水灌溉,又离不开滴灌带和滴灌管。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且应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单位或个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主要内容】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实操提醒】荒山、荒地不加以保护,将导致土壤退化,并极易导致土地荒漠化。利用荒山、荒地实施大规模植树造林、农业生产,既能防沙治沙、防止水土流失,又能促进经济发展。需要提醒的是,企业承受的是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同时,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其中包括栽种防沙治沙的植被。此外,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需要补缴已经免征的税款。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实操提醒】兴修水利工程,对于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也是防沙治沙过程中的必要举措。减税的水利工程用地,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制定并实施。实务中,为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鼓励产业发展,各地区会结合实际,依法对某些政策适用口径进行明确。例如,笔者所在的内蒙古自治区,就对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对光伏发电企业用地,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种植养殖、水土保持、植被维护、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工作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如不是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笔者提醒,纳税人可以实时关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在防沙治沙、防治污染中,充分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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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成林 任恒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