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有啥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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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4-02-01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以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持续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医疗保险制度下,“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是三种常见的项目。实务中,对医保结算票据上的“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常常有纳税人缴费人搞不清楚其区别。

主要区别

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在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三个方面的报销范围。“医保统筹支付”就是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费用,按照医保规定的报销标准计算后,直接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需要另外支付的部分。使用“医保统筹支付”,须达到医保统筹地区的起付线标准。

“个人自付”是指在医保报销范围内,按政策在享受“医保统筹支付”后,剩下的需要个人支付的部分。包括起付线以下、乙类先行自付、按比例自付、封顶线以上、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待遇过渡期内二次报销统筹基金补偿部分,以及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

“个人自费”指的就是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药品、医用耗材、项目,由个人全额支付的部分,常见用于一些高端的医疗服务、美容手术或一些非医保范围内的特殊治疗等。也就是说,“个人自付”是医保范围内须自行承担的部分,而“个人自费”是医保范围外须全部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举例来说,某地医保二档参保人李某在医院就医,刷医保卡以及自费购买药品共花费120元,其中甲类药花费100元,医保目录外药品花费20元,当地医保二档对甲类药报销费用为80%,剩下20%由自己支付。基于此,小李花费的120元的构成可分为三部分,即“医保统筹支付”=100×80%=80(元),“个人自付”=100×20%=20(元),“个人自费”即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20元。

附加扣除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即“个人自付”满足相应的标准,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而“个人自费”部分因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例如,2022年小王生病产生了医疗费用支出120000元。其中,医保报销了80000元,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承担了30000元,医保目录范围外个人承担了10000元,那么小王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的金额=30000-15000=15000(元)。“个人自费”部分的10000元,无论金额大小,都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如果2022年度小王发生的“个人自付”不足15000元,因为未达15000的扣除起点,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笔者提醒,因各地医保报销比例和政策不同,票据中各部分费用支出组成也会有所不同。若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不到数据,纳税人须根据票据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汇总年度内的自付金额,计算大病医疗扣除额,并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